河 南 农 业 大 学
关于2016年度教职工考核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学院,校直各单位:
为了做好我校2016年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发挥年度考核的评价和激励作用,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豫组〔1997〕57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事业〔2016〕40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对2016年度教职工考核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我校在职在岗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对各类人员的考核,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以服务对象满意度和平时考核为基础,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方面的表现。
根据岗位设置相关文件精神,各类人员聘任上岗后,均应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完成校、院等规定的岗位任务,方可享受相应的绩效工资等。
(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对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批评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者。
3.纪律松弛,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者;闹不团结,给工作造成严重影响者。
4.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造成责任事故者。
5.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规程或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者。
6.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又不接受组织上安排的其它任务者。
7.参与修炼“法轮功”,不能彻底与其决裂或不积极悔改者。
三、考核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新参加工作人员在见习或试用期内的,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其转正、定级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二)所有人员原则上在现单位参加考核;新调入人员调动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三)军队转业(退伍)人员,其转业(退伍)前情况,可参阅转业(退伍)时的鉴定,无重大问题可定为合格等次。
(四)挂职锻炼人员由学校派人到其所在单位进行考核。充分征求当地意见后确定考核等次。
(五)单位派出脱产学习(培训)人员,由原单位进行考核,根据其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非经单位派出,但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六)经单位同意出国进修、学习的人员,回国后进行一次性考核。
(七)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不进行考核。
(八)上半年批准退休的人员,不进行考核;下半年批准退休的人员,原则上回原单位考核。
(九)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十)受行政警告处分人员,在受处分的当年,对其进行考核,但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一年内或受行政撤职处分两年内,对其进行考核,但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进行正常考核。
(十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的当年,对其进行考核,但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的当年,对其进行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留党察看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对其进行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开除党籍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的当年及次年,对其进行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十二)担任处级领导职务又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党政岗位为主进行考核,同时考核其它方面。
四、考核的组织领导
考核工作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学校成立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校党委副书记王洪彬同志任组长,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财务处、监察处负责人任成员,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由人事处牵头,组织部、教务处、科技处等部门配合。
各学院、离退休职工工作处、图书馆(含学报编辑部、科教园区)、附属中学、龙子湖校区建设指挥部(含基建处、龙子湖校区综合管理处)、许昌校区管理中心(许昌教学试验场)、后勤发展总公司(含社会服务中心、实业开发总公司)分别成立3-7人的年度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机关各部、处、室(含档案馆、继续教育学院)的考核工作由机关党委负责。
五、考核办法、程序及时间安排
考核要贯彻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个人特别是单位领导人员的考核与单位业绩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教学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要把《河南农业大学关于印发年度教学质量考评办法的通知》(校政教〔2010〕9号)作为重要依据。各教学单位考核领导小组应根据本年度教学质量考评结果、科研工作及平时表现,综合评定出该年度考核结果。(1)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者,本年度考核才具有确定为优秀的资格。(2)仅一学期有教学任务的教师,该年度考核以教学考核结果为主,结合全年工作表现,综合评定其考核结果。(3)全年没有教学任务的教师,以所从事的其他工作情况确定考核结果。个人岗位任务的完成情况由各单位具体负责考核,并决定其岗位津贴的发放。
(一)动员及个人总结(2016年12月26日-2017年1月2日)
各单位召开全体人员会议进行动员,被考核人写出个人年度工作总结,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必要时提供有关原始材料。
(二)民主测评(2017年1月3-6日)
在被考核人述职的基础上,对被考核人员进行民主测评。与会人员填写民主测评表。
(三)综合评价、确定等次(2017年1月6-8日)
各单位根据被考核人本人总结和民主测评结果,综合平时考核情况,对被考核人提出年度考核等次。优秀等次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参加考核人数的17%。优秀等次数额应按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以及不同职务层次分配使用。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按照《河南农业大学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校发〔2008〕10号)执行。
(四)反馈、公示(2017年1月9-11日)
各单位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并在本单位考核范围内公示考核结果。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2日内向本单位年度考核领导小组、直属党支部申请复核。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并在接到复核申请3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同时将复核意见通知被复核人。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学校考核办公室提出申诉。
(五)考核结果上报和总结(2017年1月11-13日)
各单位要将考核结果及《年度考核登记表》报送考核办公室。学校将考核结果整理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考核结束后,各单位要针对本次考核基本情况、遇到的问题、确定等次等情况,写出总结,报学校考核办公室。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合格等次的人员,具有晋升职务、聘任、续聘的资格;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人员,每年可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在推荐省政府人事部门与有关部门联合表彰的系统先进个人时,其近两年的年度考核结果应至少有一年被评为优秀等次。
(三)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人员,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同时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人员,给予降职处理。
(四)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者,次年不得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发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并予以批评教育。
2.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者,干部予以降职,专业技术人员予以低聘或解聘,工人予以降低技术等级(以下简称降级),并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调整工作。对降职、低聘或解聘、降级等人员,要填写《不合格人员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予以辞退:
(1)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2)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重新上岗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
七、注意事项
(一)年度考核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到每位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领导要切实重视此项工作,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做好细致的思想工作,保证考核质量。
(二)校级领导干部的考核由省考核组直接组织实施。
(三)考核要坚持标准,切合实际,重点做好优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的确定工作。各单位以民主测评为重要依据,结合平时表现,由年度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考核结果,确定的考核等次要公开,实行考核结果“公示制”,增加透明度,广泛接受群众监督。要充分发挥年度考核工作的激励作用,把那些真正符合优秀标准的人员确定为优秀等次,防止单凭人际关系、唯票数确定等次的现象;对于该确定不合格等次的人员,要敢于打破情面,动真格,实事求是,不迁就照顾。对于不合格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予以处理,该降职的就降职,该辞退的就辞退,由其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考核办公室。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要依照党纪、政纪给予严肃处理。
河南农业大学
201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