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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农业大学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05 11:01    浏览次数:

 
各学院,校直各单位:
    经2019年7月2日校长办公会、7月4日校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将《河南农业大学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农业大学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河南农业大学
                               2019年8月24日

附件
 
河南农业大学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对编制外使用人员的管理工作,完善学校用工形式,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派遣岗位是指在现有编制内岗位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为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而设置的临时性、辅助性工作岗位,岗位设置必须严格控制数量,并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聘用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在使用期间获得与岗位相关的论文、成果、知识产权等业绩,符合学校教学科研突出业绩奖励规定的,参照正式教职工予以奖励。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机关、学院、教辅等校内非独立核算单位(以劳务外包形式的单位除外)。
 
第二章  劳务派遣岗位的设置
 
第五条  学校设置劳务派遣岗位共分为三类:
(一)管理辅助岗位。管理辅助岗位是指机关各处(室)、学院及教辅单位从事管理辅助工作的岗位。管理辅助岗位设置要以学校核定的各单位管理岗位数为依据,无空岗的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
(二)科研辅助岗位。科研辅助岗位是指从事科学研究辅助性工作的岗位。科研辅助岗位设置应依据实际科研工作需要,本着有利于科研工作开展,重大科研项目急需的原则进行。
(三)各学院部分教学、实验辅助岗位。教学、实验辅助岗位是指从事协助教学、实验工作的岗位。教学、实验辅助岗位设置要从严控制,充分考虑本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确因本专业专任教师、实验人员生师比过大而设置的原则进行。
 
第三章  劳务派遣人员使用条件
 
第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上级和学校工作纪律、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二)男性年龄为18-55周岁,女性年龄为18-50周岁。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应符合相应的年龄要求。
(三)符合岗位要求的学历条件,具有胜任岗位工作的素质和能力。
(四)岗位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应具岗位所要求的执业资格。
第七条  各单位不得使用下列人员: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在校读书尚未毕业的。
(三)与其他单位有劳动(聘用)关系的。
(四)不符合岗位基本资格和条件要求的。
(五)有经济、刑事等违纪违法记录或曾被用人单位开除过的。
(六)其它政策法规规定不能使用的。
 
第四章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及经费管理
 
第八条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一)学校根据各用人单位设置岗位所需的学历层次核定岗位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按月支付至劳务派遣人员银行账户,专科及其以下学历每月不超过3500元,本科每月不超过4000元;硕士每月不超过5000元;博士每月不超过6000元;科研辅助岗位工资可根据岗位工作实际适当上浮,但上浮比例不得超过40%;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岗位,经学校研究同意,可适当上浮,但上浮比例不得超过30%。以上标准含个人需缴纳的“五险一金”部分。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标准不得低于郑州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关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由学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核定。
(三)学校部分特殊岗位可实行协议工资,合同约定劳务派遣人员使用期内应完成规定的岗位任务。
第九条  劳务派遣人员经费管理。
(一)各处(室)、学院、教辅单位所使用的非科研辅助岗位劳务派遣人员经费由各单位按照年度经费预算渠道支出。
(二)科研辅助岗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所需经费从科研经费渠道支出。
 
第五章  劳务派遣人员使用流程
 
第十条  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须经学校审批,具体使用流程:
(一)提交《河南农业大学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申请表》(附表1)。用人单位如使用劳务派遣人员,需向人事处提交《河南农业大学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申请表》,内容包含拟设置的岗位、工作职责、学历条件、人数、工资待遇等。
(二)人事处审核。人事处依据用人单位在编人员实际和空岗情况对用工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用人单位。
(三)人员派遣。劳务派遣公司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派遣符合条件的人员。
(四)用人单位考察。用人单位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试用期(15天)考察,试用期考察合格后,向人事处报送《河南农业大学劳务派遣人员拟使用登记表(科研辅助岗位)》(附表2)、《河南农业大学劳务派遣人员拟使用登记表(管理、教学、实验辅助岗位)》(附表3)、拟使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人事处进行审核。
(五)拟使用人员上岗。人事处审核通过后,反馈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通知拟使用人员正式上岗。人事处及时将拟使用人员信息通知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为拟使用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要加强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建立考勤、考核制度,制定详细的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对不服从管理、不能完成任务的人员要及时予以清退。
第十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辞职流程。
(一)个人提交辞职申请。劳务派遣人员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辞职申请。
(二)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对辞职人员的申请提出意见,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报送辞职人员相关材料。用人单位提前一个月将辞职人员《辞职申请》及《河南农业大学劳务派遣人员离职手续单》(附表4)报送人事处,人事处及时通知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办理相关解聘手续,停发工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待遇。如因用人单位未及时向人事处提供辞职人员手续而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相关损失,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各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按程序报学校审批。严禁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编制外人员,否则,由此引发的纠纷和造成的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对给学校造成严重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将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检查制度。学校成立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编制外用工情况进行检查,对编制外用工管理不规范、不按要求为使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学校将追究用人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单位使用编制外人员,能够采用劳务外包的要实行劳务外包,不能采用劳务外包的要实行劳务派遣形式。对目前尚未纳入劳务派遣的编制外人员,用人单位要分期分批,逐步将编制外使用人员纳入劳务派遣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后勤发展总公司、校办企业、自筹自支单位等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规范本单位编制外使用人员的管理,制定详细的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严格考勤、考核制度,并按规定为使用人员缴纳“五险一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河南农业大学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申请表
附表2 河南农业大学劳务派遣人员拟使用登记表(科研辅助岗位)
 
附表3 河南农业大学劳务派遣人员拟使用登记表(管理、教学、实验辅助岗位)
附表4 河南农业大学劳务派遣人员离职手续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