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农业大学教职工逝世善后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校直各单位:
现将《河南农业大学教职工逝世善后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农业大学教职工逝世善后工作暂行办法》
河南农业大学
附件
河南农业大学教职工逝世善后工作暂行办法
为做好我校教职工逝世的善后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党和国家高级干部逝世后丧事改革的通知》(中发〔1991〕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3号)、《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我校在编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因公、因病或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死亡的,其殡葬及后事处理适用本办法;畏罪自杀、相互残杀,被依法处决等死亡的不适用本办法。
二、工作原则
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教职工逝世善后工作及其亲属的思想工作。
1.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开追悼会。
2.除国家政策规定可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外,均实行火葬。
3.治丧规模要从严控制,除逝者直系亲属外,一般不邀请外地人员参加。
4.逝世教职工要捐献遗体的或亲属要求丧事简办的,应充分尊重,并积极协助办理。
三、丧事办理
1.协办单位。在职职工去世后,由逝者生前所在单位协助其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离退休职工去世后,由逝者离退休前所在单位(若机构发生变化,则按调整后的归属单位)协助其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若逝者无归属单位的,由人事处协助其亲属办理丧葬事宜。人事处负责后事处理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
2.吊唁、慰问。在职职工去世后,其亲属应及时通知逝者生前所在单位;离退休职工去世后,其亲属应及时通知离退休职工工作处。协办单位会同人事处等相关部门人员到逝者家中进行吊唁、慰问,商讨丧事办理的具体事宜。
3.撰写讣告。在职职工去世后,由协办单位负责撰写;离退休职工去世后,由离退休职工工作处负责撰写。
4.撰写生平。协办单位负责撰写逝者生平。
5.协办单位负责安排遗体送别仪式、丧事用车、协助逝者亲属办理其他相关事宜。
四、看望、慰问亲属及送别仪式
1.厅(局)级以上干部逝世,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人员前往看望、慰问亲属并参加送别仪式。
2.教授(含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正处级干部逝世,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人员前往看望、慰问亲属并参加送别仪式。
3.其他职工逝世,协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人员前往看望、慰问亲属并参加送别仪式。
4.送别仪式一般由与逝者职务同级或高一级的同志主持和宣读生平简介。
五、有关说明
1.丧事用车。丧事用车由协办单位负责联系,用于接送参加送别仪式教职工、逝者亲属以及运送花篮、花圈,丧事用车费用由学校支付。接送教职工车辆的车程为学校指定发车地点至郑州市殡仪馆,接送逝者亲属和运送花篮、花圈车辆的车程为逝者灵堂布置处至郑州市殡仪馆。其亲属安排的其他车辆费用自理。
2.费用结算。逝者直系亲属凭结算单据、遗体火化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到人事处办理丧葬费、抚恤金等结算手续,其标准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3.遗属申请。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人员,可向人事处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后事办理要节约简朴、移风易俗,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禁止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祭奠活动。协办单位要积极协助逝者亲属办理后事。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死亡职工殡葬及后事处理的暂行办法(试行)》(校政人字[89]第026号)同时废止。
八、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