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校内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教人[1999]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以及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豫教人[2003]8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在认真总结我校多年改革实践的基础上,制订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 突出重点、鼓励创新、促进发展的原则;
(二) 统分结合、两级管理、责权明晰的原则;
(三) 按需设岗、竞争上岗、动态管理的原则;
(四) 分类分级、合同管理、严格考核的原则;
(五) 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兼顾公平的原则。
二、岗位设置
根据工作需要,全校共设置四类岗位,各类岗位分设相应级别。
(一) 教学科研岗位
分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三种类型,设特聘岗位和一至九级岗位,其中特聘岗位设A、B、C三档。
1、依据学科、教学、科研等任务要求,设置以下岗位:
① 院士为特聘岗位A档,河南省特聘教授为特聘岗位B档,校特聘教授为特聘岗位C档;
② 国家级重点学科、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中心可分别设置一级岗位1-2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国家级精品课程组、国家级教学名师可分别设置一级岗位1个;
③ 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省级重点学科、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省级精品课程组、省级教学名师、国家级骨干教师、教育部高等教育教改项目、省部级工程中心(基地)、国家“973”计划、国家“863”计划、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等国家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不含子课题、专题等,下同)可分别设置二级岗位1个;
④ 博士生导师、硕士学位授权学科、校级重点学科、校级精品课程组、校级教学名师、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跨越计划、“948”项目等国家级科研项目以及省杰出人才创新基金项目等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可分别设置三级岗位1个;
⑤ 校级学科、教授(研究员)、校级及其以上精品课程组、校级及其以上教学名师、省教育厅立项的高等教育教改项目、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等可分别设置四级岗位1个;
⑥ 硕士生导师、省级中青年骨干教师、省部级科研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等可分别设置五级岗位1个;
⑦ 副教授(副研究员)、校级学科骨干教师、校级及其以上精品课程组等可分别设置六级岗位1个;
⑧ 讲师(助理研究员)、助教(研究实习员)、见习人员等分别设置七至九级岗位若干个。
2、为了鼓励近三年业绩突出者,在二至七级设置若干业绩竞争岗位,业绩岗位的设置仅适用于本聘期首次聘任。具体设岗数见下表。
岗位级别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拟设数量 |
2-3 |
4-5 |
10-15 |
10-15 |
15-20 |
15-20 |
3、依据学科、教学、科研等任务要求设置岗位时,同学科同级别、同梯队不再重复设置岗位,同一学科就高不就低设置岗位。
(二) 职员岗位
依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职员制暂行规定》,设置三等九级,暂不设一级职员岗位,其中二、三、四、五级为高级职员岗位,六、七级为中级职员岗位,八、九、十级为初级职员岗位。
(三)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非教学科研类,下同)
共设五级,其中一、二级为高级岗位,三级为中级岗位,四、五级为初级岗位。四级岗位包含A、B两档。
(四) 工勤岗位
共设五级,其中技师为一级岗位,高级工为二级岗位,中级工为三级岗位,初级工为四级岗位,学徒工为五级岗位。
各单位根据设岗依据、工作需要、人员情况等提出初步设岗方案,学校每年审批一次。
三、岗位聘任
(一) 应聘人员根据各类各级岗位的上岗条件及岗位职责(具体见附件一至五),自愿申请,竞争上岗,经相应的聘任组织审核,由学校综合评价后予以认定或学校批准或备案。
(二) 每聘期三年,聘期内实行合约管理。所有受聘人员要签订《河南农业大学岗位聘任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下同),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各单位负责人同时要与学校签订《单位整体任务合同书》(简称《单位合同书》,下同)。
(三) 对于部分暂时没有符合上岗条件人选的岗位,可虚位以待,确保高层次人才有相应的岗位可上。
(四) 学校成立岗位聘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是:制定岗位聘任(考核)的相关指导性规章。负责全校设岗方案的审定以及岗位管理,负责特聘教授的聘任与考核。学校根据与各单位负责人签订的《单位合同书》,对其整体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院(部)、机关等也要相应成立岗位聘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是:根据本单位(部门)实际,制定初步设岗方案、岗位职责、聘期目标、分配办法等。推荐校聘岗位人选。根据聘任权限,实施本单位的聘任工作,并对本单位各类上岗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四、岗位津贴与经费管理
(一) 类别与构成
1、各类岗位均设基本岗位津贴和业绩(奖励)津贴;
2、特殊奖励津贴:对学校事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予以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另定)。
(二) 津贴标准
1、教学科研岗位津贴标准
(1) 基本岗位津贴
岗位级别 |
特聘岗位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八级 |
九级 |
||
A |
B |
C |
||||||||||
标准 (万元/年) |
|
12 |
6 |
2.3 |
1.9 |
1.6 |
1.4 |
0.9 |
0.8 |
0.6 |
0.4 |
0.3 |
(2) 业绩(奖励)津贴
指各类上岗人员完成基本岗位任务以后超出部分的业绩奖励。
① 教学奖励津贴
A、超工作量津贴:按每个工作量15元的标准核拨到各教学单位实行总额包干,具体发放标准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B、教学成果、优秀教材奖励津贴 单位:万元/部(项)
层次 级别 |
国家级 |
省部级 |
校级 |
特等 |
5 |
2 |
0.2 |
一等 |
3 |
1.5 |
0.15 |
二等 |
2 |
1 |
0.1 |
C、教材(含实验指导书)奖励津贴
国家教育部立项,正式出版并批准使用的本科院校规划教材(主编、下同),每部奖励20000元;省教育厅立项、正式出版并批准使用的本科院校教材,每部奖励3000元。上述教材,我校教职工仅任副主编或参编,则每部分别按此标准的40%、20%予以奖励;
D、教改项目津贴
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立项的高等教育教改项目按到帐经费的6%提取。
E、精品课程组、教学名师奖励津贴
国家级20000元、省级10000元。
② 科研项目津贴
从到帐经费中,纵向项目按10%、横向项目按15%提取。
③ 论文著作奖励津贴
A、在《Nature》、《Scienc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000元,其中按其影响因子×10000元奖励给个人,其余作为其科研经费资助。
B、被《科学引文索引》(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全文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0元,被《工程引文索引》(EI)、《科学技术会议索引》(ISTP)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其中SCI、SSCI、EI收录论文每篇再按其刊物影响因子×5000元另行奖励。
C、在国家一级学报(认定目录另发)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在国外外文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CSTPC)、《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公布的国内学术论文检索的论文,每篇奖励500元,并依据最新出版的《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按其期刊的影响因子×5000元另行奖励。
D、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凡被列入《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800元,再按其期刊的影响因子×5000元另行奖励。
E、在学校认定出版社(目录另发)出版的、第一主编为我校教职工的学术专(译)著,每部奖励20000元。学术专(译)著认定存在争议时,由学校组织有关专家认定。
F、各种增刊、专刊和特刊上发表的论文,以论文集、摘要形式发表的论文以及编著、其它译著、工具书、一般教材、科普读物、技术推广读物等暂不列入奖励范围。
④ 科技成果奖励津贴
A、凡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每个奖项学校按国家奖励金额1:1匹配奖励;凡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实用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每个奖项学校按省奖励金额的1:1匹配奖励。
B、通过省级以上政府专门机构审定的畜禽新品种每个奖励20000元,大田作物(小麦、玉米、棉花、水稻等)、林木新品种以及国家认定的新农药、二类以上新兽药、新肥料、新产品每个奖励10000元,园艺作物、小宗农作物及其它经济作物新品种每个奖励5000元。
C、对知识产权归属“河南农业大学”的发明专利及品种权,获准后每项奖励10000元,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获准后每项奖励3000元。
D、编写国家或部、省颁标准,正式颁布后,国颁标准每项奖励10000元,部或省颁标准每项奖励2000元。
E、科技成果转化津贴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⑤ 论文、成果等均按最高奖项奖励,不重复计算,津贴由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主持人分配。
⑥ 论文、科研成果、教学成果等,只对以“河南农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知识产权属于我校的予以奖励。
⑦ 业绩(奖励)津贴适用于学校各类上岗人员,由个人申报,单位审查,分别由教务处、科技处认定,人事处审核,学校予以发放,每年兑现一次。
2、职员岗位津贴标准
(1) 基本岗位津贴
级 别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七 级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标准(万元/年) |
2.3 |
1.9 |
1.4 |
0.9 |
0.6 |
0.5 |
0.4 |
0.35 |
0.3 |
(2) 业绩津贴(参照全校教学科研岗位业绩奖励津贴平均数×70%×岗位等级系数)
级 别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七 级 |
八级 |
九级 |
岗位等级系数 |
1.6 |
1.4 |
1.2 |
1.0 |
0.8 |
0.6 |
0.4 |
0.3 |
3、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津贴标准
(1) 基本岗位津贴
级 别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
A |
B |
|||||
标准(万元/年) |
1.3 |
0.8 |
0.55 |
0.4 |
0.35 |
0.3 |
(2) 业绩津贴(参照全校教学科研岗位业绩奖励津贴平均数×70%×岗位等级系数)
级 别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A |
B |
||||
岗位等级系数 |
1.0 |
0.9 |
0.7 |
0.4 |
0.3 |
4、工勤岗位津贴标准
(1) 基本岗位津贴
级 别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标准(万元/年) |
0.55 |
0.45 |
0.4 |
0.35 |
0.25 |
(2) 业绩津贴(参照全校教学科研岗位业绩奖励津贴平均数×70%×岗位等级系数)
级 别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岗位等级系数 |
0.7 |
0.5 |
0.3 |
0.2 |
(三) 经费管理
学校根据各单位岗位设置数、相应上岗人数以及基本岗位津贴和业绩(奖励)津贴标准核算出总经费,划拨到各财务核算单位。各单位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分配办法,根据不同岗位工作任务、业绩大小适当拉开差距。
五、岗位考核
(一) 学校对院部等单位实行整体考核。
学校按《单位合同书》考核院部整体任务完成情况。整体任务是本单位各类各级上岗人员岗位任务的叠加。上岗人员个人的岗位任务完成情况由各院部考核。整体任务完成的,基本岗位津贴全额划拨;每少完成1项(个)按业绩(奖励)津贴对应标准,即:教学工作量以超工作量津贴标准,科研方面以论文奖励标准计算,从总划拨经费中减拨。对其他单位的整体考核以其负责人与学校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中约定的为准。经考核完成任务后,岗位津贴全额发放;完不成的,扣发单位全体人员基本岗位津贴的20%。
(二) 岗位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聘期末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受聘教学科研(含实验)岗位人员未完成年度基本岗位任务者,缓发其当年基本岗位津贴的30%,聘期末经考核完成总任务后,予以补发,完不成的不再补发;连续三年完不成任务者,除不再补发前两年缓发部分外,第三年扣发其基本岗位津贴的50%,同时下个聘期只能申报下一级别及其以下岗位。
受聘职员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人员未完成年度基本岗位任务者,扣发其当年基本岗位津贴的30%,并停发其业绩津贴;连续三年完不成岗位任务者,第三年扣发基本岗位津贴的50%,并停发其业绩津贴,同时下个聘期只能申报下一级别及其以下岗位。
聘期中完不成当年基本岗位任务者,下年起可申请低一级岗位,经考核后,享受相应津贴,但缓发部分待聘期末按原申请岗位任务考核后,确定补发或扣发。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岗位津贴减发、停发或扣发。
1、在教学科研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者,视其情节,予以扣发或停发。
2、职工自费出国(境),从离境的下月起停发其岗位津贴;公派出国(境)30天以上者,从出国(境)的下个月停发其岗位津贴,半年内按期回国并完成岗位任务者,予以补发,超过半年者,不再补发岗位津贴。
3、当月请病假累计4-10个工作日、事假累计3-10个工作日者,受聘职员、其他专业技术、工勤岗位的人员按实际请假天数除以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再乘以其当月岗位津贴数的标准予以扣发;超过10个工作日的,停发其当月岗位津贴。受聘教学科研岗位的人员按以上办法减发或停发其基本岗位津贴。
4、月旷工1天及以上者,停发当月岗位津贴。
5、受行政或党内警告处分的,教学科研人员的基本岗位津贴、其他人员的岗位津贴分别停发3个月;受行政记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的,停发当年教学科研人员的基本岗位津贴以及其他人员的岗位津贴。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发或不得享受岗位津贴。
1、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两年以内不得享受;
2、被公安、检察机关羁押期间;
3、被判处徒刑,缓刑期间;
4、各种原因停发工资者;
5、待聘人员;
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等需要停发的。
(五) 待聘人员重新上岗,在试用期内,按同级岗位津贴标准的50%发放。
六、其他
(一) 除院士、省及校特聘教授外,其他人员的岗位津贴全年按10个月计发,2月、8月不发。基本岗位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业绩(奖励)津贴每年年终发放一次。
(二)根据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学校事业发展及财政状况,或者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学校可对本意见予以适当调整。
(三) 职员中,2001年2月11日以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以按其专业技术职务申报相应其他专业技术岗位;2001年2月12日以后评聘的,不再按新聘专业技术职务上岗。
(四) 女职工产假期间(需符合计生政策),可以享受相应职务的基本岗位津贴。
(五) 经学校批准脱产进修、在职攻读学位、下派挂职工作等的教职工,可自愿申请上岗,完成不同岗位任务,享受相应岗位津贴。
(六) 各类人员由于自身条件变化需变动岗位的,应重新自愿申请上岗,签订《合同书》,方可享受相应岗位津贴。职员从职务变动的下个月起执行;教学科研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从其专业技术职务被聘任的下个月起执行;工勤人员从其技术等级职务变动且兑现工资后的当月起执行。其他人员从发文的下月起执行。
(七)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到我校工作,自报到之日起五年内,可申报教学科研岗位四级岗位;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到我校工作,自报到之日起五年内,可申报教学科研岗位五级岗位;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到校报到工作后可申报教学科研岗位八级岗位。
(八) 以项目主持人、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省部级及其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省部级及其以上中心(基地)的教授、副教授上岗者,原则上不得申报教学为主型岗位。
(九) “双肩挑”人员担任正处级及其以上职务的,应将主要精力放在管理工作上,在选择岗位时,可自由选择职员或教学科研岗位,如选择上职员岗,享受职员岗位津贴;担任副处级职务的,原则上应申报教学科研岗位。对于上教学科研岗位的“双肩挑”人员,减免其基本教学工作量任务,校级减免60%,正处级减免50%,副处级减免30%。
(十) 思政工作人员应承担规定的学生德育教学任务,基本教学工作量为处级及其以上30学时,科级及其以下40学时。
(十一) 职员讲课超过228个工作量不再发放超工作量津贴。
(十二) 岗位津贴的各个部分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认定,人事处负责汇总,经学校审批后发放。
七、本意见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