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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业大学关于进一步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的意见(校政人〔2002〕30号)

发布时间:2014-09-10 00:00    浏览次数:

河南农业大学关于进一步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的意见

校政人〔200230

 

各院、部,校直各单位:
      职称工作是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才资源开发的重要内容,是党和政府知识分子政策的重要体现,政策性强,涉及面宽,敏感度高。加强对职称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严肃职称工作纪律,对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干部人事方针、政策,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高素质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具有重要作用。为了防止违反职称政策和纪律的行为,杜绝职称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维护职称申报、评审、聘任等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保证职称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省人事厅下发的豫人[2002]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参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应实事求是地总结自己的工作业绩,如实填报、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有伪造学历、资历、外语考试成绩、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明、工作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律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予以撤销,已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自查实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责任人是中共党员的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省人事厅下发的豫人[2002]30号文件要求,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的推荐办法和分级负责制的要求进行申报、推荐工作,认真审核申报人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负责地签署意见。不得为不真实的材料提供证明,不得为弄虚作假的人员提供帮助。凡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申报、推荐工作的单位,应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停止其当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推荐、评审结果一律无效;用人单位在职称评聘工作中蓄意弄虚作假、集体串通舞弊的,停止该单位两年职称评聘工作,并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党纪或政纪处分;有关组织和经办人蓄意隐瞒事实,为申报人员的虚假评聘材料提供证明的,责令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接责任人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三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应认真作好申报人员评审材料的接收、审核工作,不得接收虚假和未经资格审查的申报人员材料。违反规定的,责令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及其专业(学科)组成员应遵守评审纪律,保守工作秘密,认真阅读申报人员各项材料,严格按照规定对申报人员作出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不得对弄虚作假材料知情不报,不得私自更改申报人员材料和评委会(学科)组评议结果,不得为申报人员游说、拉票,不得接受申报人员及所在单位的宴请和礼品、礼金,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打击压制申报人员。违反规定者,取消其评委和专业(学科)组成员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到政策公开、岗位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对评审通过人员要实行公示制度,进行公示,广泛听取意见,自觉接受监督。公示中有问题的人员,要进行查证落实,并按规定严肃处理。
    
六、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要规范工作程序,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在职称申报、推荐、评审聘任等环节中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哪个环节、哪个方面出了问题,逐级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〇〇二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