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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年度“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第二批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8-28 00:00    浏览次数:

各学院、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14年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第二批选拔推荐及申请受理工作的函》(留金发[2014]3043号)要求,2014年第二批选派工作将于9月上旬开始,为了保质保量地做好本次选拔工作,请有申报意向的教师提前做好邀请信、外语水平、在研科研项目等方面的相关准备。现就该项工作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 、选派计划

    1、选派规模:2014年全年计划15人,上半年已申报2人,下半年剩余13人。

    2、选派类别及留学期限: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留学期限为3-12个月;

    3、资助内容及经费来源:资助内容包括留学期间奖学金生活费和一次往返国际旅费,资助标准按照国家公派留学现行标准执行。项目所需经费由我校与留学基金委按1:1配套比例共同承担。

    二、申请条件

    1 学校在职优秀青年骨干教师,申请时年龄不超过45周岁

    2 具备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并在所在研究领域内取得一定的学术成果;

    3 正在主持校级及以上科研课题研究参加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研究

    4 在留学基金委网站正式报名申请时需已获得国外高校或研究机构的正式邀请函及外方合作者简历

    注:邀请信要求内容详实,如:留学时间和期限、留学身份、研修内容(要求与研修计划相符)以及提供何种条件(如实验室等),邀请信须由导师或机构亲笔签名,邀请函的研修方向应与承担项目(课题)研究工作相一致。

    外方合作者简历:主要包括国外合作者的教育、学术背景;目前从事科研项目及近五年内科研、论文发表情况;在国外著名学术机构任职情况等,原则上不超过一页。国外合作者简历需由其本人提供并签字。

    5 外语水平需达到留学基金委规定标准;

    6 申请“访问学者”类别:本科毕业需5年以上工作经历、硕士毕业2年工作经历,博士毕业无工作年限要求。

    申请“博士后研究”类别:申请时具博士毕业3年以内,年龄不超过40周岁。

    项目选派办法及具体要求详见:

    国家留学基金委2014年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专栏 http://www.csc.edu.cn/Chuguo/8e07261f0f0f4e59b50eb6644ad4534a.shtml

    三、申请程序及材料要求:

    1申请人通过所在单位于9月10日前将以下材料汇总交人事处师资科(行政楼119室):

    1)《河南农业大学出国留学申请表》一份(附件1);

    2)《依托科研项目和研究课题选派情况统计表》一份(正在主持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和课题研究或参加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课题研究的有关立项文件(限3页),或由校科研处出具或盖章确认的在研项目(课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附件2);

    3)外方正式邀请信及外方合作者简历复印件(含中文翻译件)一份;

    4)外语水平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5)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专家评审意见表(附件3);

    2、人事处于9月15日前后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专家评审确定初步推荐名单,经学校审批确定推荐候选人。

    确定的推荐候选人于9月20日-30日登陆国家公派留学信息系统 (http://apply.csc.edu.cn/)参照网上报名须知进行网上报名,并按2014年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申请材料说明(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准备纸质材料一份。

    注:其中《国家留学基金委单位推荐意见表》是个人网上申请时由系统自动生成,由推荐人员所在单位填写该表第1、2、3项,字数在三百字以内,并需单位签名、盖章,该表的第2项推荐意见的电子版发送至hnndrsc@163.com

    四、其他事宜

    1.留学研修计划是基金委评审时重点审查项目,请申请人结合在研项目(课题)认真详细填写在准备纸质申报材料时,注意在《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申请人保证”一栏签字。

    2.曾经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回国后工作至少满5年方可再次申请;

    3. 请慎重规划留学国别、留学单位和派出时间等,留学资格取得后,留学基金委不再受理更改留学单位或延长留学资格有效期的申请;

    如有问题,请与人事处师资科联系。联系人:赵迎芳,联系电话63558011。

    附件:1河南农业大学出国留学申请表.doc   

         2依托科研项目和课题研究选派情况统计表.doc

         3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专家评审意见表.doc

 

                                                   人事处

                                                201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