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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驻外储备干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2-21 00:00    浏览次数:

各学院,有关单位: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推荐驻外储备干部的通知》(农办人〔20179号),结合我校实际,请各学院在2017224日前,将材料报送至校人事处,逾期不再受理。材料包括《驻外储备干部推荐表》1份、《驻外储备干部汇总表》1份、推荐人选的学历学位证书和驾照复印件1份。

   

  附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推荐驻外储备干部的通知》

 

 

人事处

2017221

 

 

 

附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推荐驻外储备干部的通知

农办人(2017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水利)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有关农业高等院校:  

   加强农业驻外工作,是落实“一带一路”战略、推进农业走出去的必然要求,也是统筹用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客观需要。近年来,农业外派干部逐步增加,为扩展我农业国际合作领域、提升我农业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农业驻外工作,完善驻外后备干部储备库,保证驻外工作的持续稳定运转,现请各有关单位组织推荐驻外储备干部(鼓励推荐俄语、西班牙语、德语、法语等小语种)。对通过资格审核的人选,将适时组织考试、考察与培训,并根据农业驻外工作需要,择机派出。

  派出人员的行政、工资关系仍归属原单位,调回后仍回原单位工作,工龄连续计算,享受原单位在职职工同等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国家统一调资、职称评定等待遇,国内工资由原单位发至出国前一日(驻外期间国内工资停发)。派出人员驻外期间,由派出机构确定相应的外交职衔,发放相应驻外工资、津贴和补贴,并提供赴(离)任旅费。

  请各有关单位于228日前,将驻外储备干部推荐表、汇总表(加盖本单位公章,电子版一并报送)以及推荐人选的学历学位证书和驾照复印件报送我们。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国际合作司

  邮政编码:100125

  联 系 人:李见卿(人事劳动司)、谭明杰(国际合作司)

  联系电话:0105919317559192440

  传   真:01059192596

  电子邮箱:nybgbc@sina.com

  附件:1.驻外储备干部推荐表.doc

      2.驻外储备干部汇总表.xls  

 

          农业部办公厅

                                             2017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