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按以下流程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前,参保人员本人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
(二)转移接续申请。参保人员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将《参保缴费凭证》一同提交至人事处劳资科(社保科)。
(三)发联系函。人事处通过社保网厅端提交转移接续申请,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
(四)转出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基金。
(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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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