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人〔2017〕63号
各学院,校直各单位:
现将《河南农业大学专业技术人员推荐评审专家库建设和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农业大学专业技术人员推荐评审专家库建设和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农业大学
2017年11月9日
附件
河南农业大学专业技术人员推荐评审专家库建设和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推荐评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专家在专业技术人员推荐评审中的重要作用,建设河南农业大学专业技术人员推荐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根据河南省职改办《关于2017年度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职改办〔2017〕40号)、《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则>的通知》(豫人职〔2017〕20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库的组建、运行、管理及其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出库和管理。
第三条 专家库建设和管理遵循广泛遴选、集中建库、统一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
笫四条 参与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等工作的专家,均纳入专家库管理。
第二章 专家库组建
第五条 人事处负责专家库建设和专家选取使用工作,负责工作的总体协调和组织推进,研究制定专家管理等相关制度。
第六条 人事处负责专家库运行及维护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专家资格初审、登记入库等有关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和专家信息管理更新。
(二)承担专家随机遴选抽取工作,登记专家工作情况。
(三)负责在库专家日常联系、服务以及组织专家培训与交流等工作。
(四)专家库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及维护管理。
第七条 专家库专家主要由校内专家及校外相关专业领域知名专家构成,且担任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设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系列须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
第八条 整合现有报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加强资源共享。
第三章 专家入库
第九条 专家入库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工作规则,无不良诚信及社会信用记录。
(三)长期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在职在岗,专业技术水平较高,是本学科领域社会和业内公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四)身心健康,在职在岗。
(五)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专家工作,并接受学校管理。
第十条 专家入库实行“公开征集—专家申请—资格核实—审定—入库”程序方式。
(一)人事处向学校内外广泛公开征集专家,凡符合入库条件的专家可随时提出申请。
(二)个人申请入库时提交个人简介,并需所在单位盖章。
(三)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审定后入库。
第十一条 专家权利
(一)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预。
(二)参加有关活动,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接受合理劳务补助。
(三)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四)有关办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专家义务
(一)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办法,积极参加有关推荐评审工作。
(二)在相关的推荐评审工作中,坚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提出意见,对本人提出的意见负责。
(三)存在有可能妨碍推荐评审工作客观、公平、公正性的情形,专家应及时提出回避申请。
(四)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泄露有关信息。
(五)有关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库使用
第十三条 学校开展的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各类人才项目的推荐评审及其他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评选推荐等工作所需专家,皆可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抽取按照相关工作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抽取专家名单全部确定后,有关工作人员将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专家会议主题、时间和地点。专家通知后,因故不能及时参加或完成评审评估的,记入专家使用记录,可更换专家。
第五章 专家库及专家管理
第十五条 专家库由专人管理,管理人员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泄露专家信息,不得纵容或从事影响推荐评审客观、公平、公正的言行以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专家库管理人员应 认真记录专家参加推荐评审的工作情况,包括专家抽取、回避申明、工作纪律、履职情况等,并及时录入专家管理系统,所有记录应做到可查询、可回溯、可追究。涉及不良信用记录的应详细记录,并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专家库的专家及其信息要及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专家有下列行为或原因之一的,经研究决定终止其专家资格,解聘调整出库。对调整出库的专家原则上不再聘用。
(一)泄露相关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宜,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不负责任,不能客观、公正履职有两次以上不良记录的。
(三)索取或者接受利益相关单位或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的。
(四)因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相关工作,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五)因个人有严重不良社会信用记录的。
(六)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专家的情况。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