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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出国探亲管理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3-04-04 00:00    浏览次数:

随着我校出国(境)留学工作的进一步加强和派出规模的不断扩大,教职工出国(境)留学和出国探亲的人员日益增多,为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河南农业大学关于教职工出国的若干规定(试行)》校政人字【1994】第020号),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职工,且为公派出国期限在一年以上,婚后在国外停留时间已满3个月以上的出国人员的配偶。

二、期限费用

教职工探亲应安排在寒暑假进行。探亲期限一般为1个月,延长累计不超过3个月。

出国(境)探亲费用全部由探亲人员自行承担。

三、办理程序

  教职工申请出国(境)探亲,需履行请假手续,填写《教职工出国探亲申请表》,提交所在单位,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人事处审查同意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出国(境)手续。

四、人员管理

1.探亲人员在批准的探亲假期内(含延长期),自离境之次月起的工资(档案工资)暂存学校,停发岗位津贴等。按期(含延长期)回校工作后,暂存的工资(档案工资)一次性发给本人

2、探亲期满(含延长期)未归者,自期满的次月起停发一切福利待遇,满6个月不回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3、探亲期满回校3日内到所在单位及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

 

 

《关于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申请出国探亲假等事项的管理细则》

国家教委 劳动人事部 公安部(88)教外综字003号

一、出国前确定的留学年限在三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一年以上者,其国内配偶如系在职职工,可向所在单位申请出国探亲假。

二、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出国探亲的一切费用自理。

三、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出国探亲假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前三个月国内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薪留职,从第七个月起,是否保留公职,视情况由其所在单位决定。

四、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在国内的配偶,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