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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业大学关于加强组织纪律、严格职工管理的几项规定

发布时间:2013-04-04 00:00    浏览次数:

 

校政人字(2000)第6

 

一、总则

1、为落实国务院严肃纪律、从严管理的号召,保证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稳定学校教学、科研秩序,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指教职工系指在职事业编制人员,各企业可参照此规定,制订本单位管理细则。

二、职工管理

按照岗位和人员对应原则,全校所有教职工按归属管理。在职职工归所在单位管理;未被单位聘任而上交学校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及过去外借人员归学校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离退休及内部退休人员归老干部处管理;在职脱产(定向、委培)攻读硕士以上学位人员、病休人员和经组织批准出国的人员及其他人员归原单位管理。

三、请假

教职工因事、因病或控亲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均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后应及时返校向所在单位或领导销假。

1、院、部、处级等中层领导干部

正职(含副职主持工作者)离郑州3天以上者,各学院的行政院长须向校长请假(校长出差时,向在校主持工作的副校长请假)。各职能部门或业务部门的部长、处长等须向主管校级领导请假。院党总支书记、直属支部书记须向校党委书记请假(书记出差时,向在校主持工作的副书记请假)。

副职请假一周以内者,经本单位正职批准;超过一周者,需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2、其他人员请假15日以内一律由所在院、部、处等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3、所有在职教职工请假超过15日者,必须写出书面申请,经领导批准并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备案。

4、教学人员请假调停课者按[校办字(1998)第21号文件]办理。

上述没有涉及到的请假事项及其有关条款仍按校政字(1993)第057号文件执行,校政字(1993)第057号文件中与上述不一致的地方以此为准。

四、违纪处理

1、承担岗位任务的职工出国须提前1个月向所在单位和学校有关部门申请。办签证以前要填写《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到学校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公派出国人员回国后,要按上级规定将护照交校外事办公室代管,由外办出具有关证明后,到人事处办理回校工作的有关事宜。

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各类出国人员,从离境的下月起,其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均由财务处代管。按期回国并返校工作者,其工资、福利等原数返还本人。未经批准延期回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则不再返还。

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出国者,从离境的次日起,超过15天按自动离职处理。

2、各单位要严格人员管理,不经学校批准不得私自将单位职工借到外单位工作。否则,按借出时间长短年终核减借出人员工资的三倍包干经费。外借人员在外发生的一切问题及责任等,都由所在单位承担。并按干部管理规定追究单位批准人违纪责任。

教师和科技人员在外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须经学院和学校批准。离岗创办科技企业或到其他企业兼职转化科技成果的,必须与学校签订合同。从事上述活动的人员不行损害学校的技术经济利益和无偿使用职务成果。不经学校批准的兼职活动,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负。

3、教职工要求调离学校而未正式办理离校手续之前,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若不承担工作任务,擅离工作岗位,从离岗的次日起,超过15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不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从离岗的次日起,时间超过15天者,近自动离职处理。

4、病休的职工要精心疗养,安心养病,争取早日康复,返回工作岗位。病休期间若从事兼职或经营活动,不再享受病休待遇,一个月后仍从事兼职或经营活动者,学校将予以辞退。

病休人员病休期间每学期开学要到所在单位报到,通报身体状况及病情,对不能行走的重病人员可由亲属代替或以书信形式告知单位。否则,学校将从开学后的下个月起停发其工资。停发工资后的三个月仍不到单位报到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5、凡上交学校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都要由单位或将要待聘的人员填写《待聘人员登记表》。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通知本人在七日内到学校人才交流中心报到,若不按时报到,按旷工处理。待聘时间从签署意见后的第八日起开始计算。校政人字(1995)第021号文件中有关内容与此不一致的,以此为准,其他方面仍按校政人字(1995)第021号文件执行。

6、各单位要按照归属和管理相统一原则,加强管理,发现违纪问题后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报告情况,隐瞒情况不报的要追究单位当事领导人的责任。

 

000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