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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聘请国(境)内外教授并授予名誉学衔的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04-04 00:00    浏览次数:

河 南 农 业 大 学

关于聘请国(境)内外教授并授予名誉学衔的暂行办法(试行)

 

各院、部,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扩大学术交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和办学实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聘任类型、条件(对象)及职责

(一) 名誉教授

1、 聘任条件

名誉教授是一种荣誉性学术称号,应授予国(境)内外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及社会各界中享有盛誉的领导人、社会活动家、科学家、企业家及著名专家学者。其中,著名专家学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专业技术职务;

(2)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是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

(3)能够在推进我校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职责

名誉教授主要应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教学改革等方面工作给予咨询、指导,可邀请其不定期来校作学术报告或参加学校的重大活动。

(二)客座教授

1、聘任条件

客座教授是带有荣誉性又承担一定教学科研任务的学术称号,被聘人应有明确的学术挂靠单位,愿意对学校发展承担一定义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一般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专业技术职务;

(2)是某学科或领域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或学术带头人(国内一般应是省级以上学科带头人)。

2、职责

对聘任学科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教学改革等方面的工作给予咨询指导;不定期来我校作学术报告、学术讲座,介绍所从事学术领域中最新研究动态和发展趋势,在其专业领域与我校开展重要的合作交流项目。

(三)讲座教授

1、聘任条件

(1)在国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从事科研、教学工作,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

(2)一般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学术造诣深,在本学科领域有较大影响,取得公认的重大成就;

(4)对本学科建设和学术方面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5)热心为国内服务,一般每年应在我校工作1-2个月及其以上。

2、职责

(1)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讲座或课程;

(2)联合培养研究生;

(3)参与我校重大科研项目申报和研究工作;

(4)协助开展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培养青年学术人才;

(5)积极开展学术交流,促进所在学科跟踪其国际前沿、先进水平;

(6)完成聘任协议中约定的其他任务。

(四)兼职教授

1、条件

(1)在国内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等部门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或在政府部门或企业界具有较大影响力,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领导;

(2)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影响或威望,取得公认的成就;

(3)关心我校发展,愿意且能够为我校的教学和科研服务;

(4)身体健康,受聘期间应保证有一定的在校工作时间。

2、职责

(1)指导和参与学科建设,定期或不定期为所聘学科开设或讲授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

(2)协助或参加我校在科研项目的申报或研究工作,参与、完成我校科技开发或科研成果的推广工作;

(3)联合培养研究生,指导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

(4) 完成聘任协议中约定的其他任务。

(五)双聘教授

1、条件及对象

(1)对象主要是: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等;

(2)能够保证每年在校内工作时间在2-3个月及其以上;

(3)关心我校发展,愿意且能够为我校的教学和科研服务。

2、职责

(1)指导、参与我校学科建设,定期为受聘学科开设或讲授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

(2)主持(参与)或协助我校重大科研项目的申报或研究工作,参与完成我校科技开发或科研成果的推广工作;

(3)指导或合作培养研究生,指导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

(4)完成聘任协议中约定的其他任务。

二、设岗原则

1、岗位原则上设在二级学科,除名誉教授外,其他各类教授在某一学科设置的岗位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学科现有教授数,全校每年设置15-20个岗位。

2、双聘教授岗位一般在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工程中心(基地)、重点实验室设置;讲座教授一般在校级以上重点学科中设置(“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讲座教授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

3、岗位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需要,定期调整。

三、聘任程序

各院部可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需要,提出拟聘申请,并由申请院部提供能够反映所聘专家学术水平的业绩材料、相关经历,并填写《聘请国(境)内外教授并授予名誉学衔登记表》,经聘任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后报人事处(国外及港、澳、台人员须报外事办)初审,主管校长审核,最后由校长办公会审定(名誉教授须先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审定),签订聘任协议后,由校长颁发聘书。

四、待遇

(一)名誉教授、客座教授

1、在校期间,负责安排食宿;

2、报销往返旅费。

(二)讲座教授

1、在校工作期间,讲座教授每月0.5万元工作津贴,其中“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讲座教授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在校期间安排食宿;

3、报销往返旅费。

(三) 兼职教授

1、非本市人员,负责安排住宿;

2、在校工作期间,根据聘任协议和完成任务情况,享受相应的待遇。

(四) 双聘教授

1、提供公寓、办公室,配备工作助手;

2、在校工作期间,两院院士每月提供2万元的工作津贴,其他每月提供1.5万元工作津贴;

3、报销往返旅费。

(五) 凡受聘我校的国(境)内外教授,以我校名义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获得的科研成果奖励、申请的专利等,按照《河南农业大学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岗位聘任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校政[2004]9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的认定和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六) 受聘我校的名誉教授,其旅费、食宿费等由学校负担,其他受聘人员的费用由学校和所在院部及学科共同负担,学校负担受聘人员在校期间的工作津贴、符合《通知》(校政[2004]9号)规定应给予的各种奖励;院部及学科负担受聘人员来往旅费、在校期间食宿费、讲课酬金等。

五、管理

(一) 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负责办理受聘人员来校的邀请手续;对受聘人履行聘约情况及在我校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与评估;检查督促有关优惠政策和待遇的落实情况等。各院部负责受聘人员聘期内的日常管理、考核等;非在校时的信息沟通,在校工作期间教学、科研等活动以及生活上的安排。

(二) 各院部应加强同受聘人员的联系,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实质性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三) 各院部应加强对受聘人员的考核,考核分为年度考核、聘期考核。聘期考核,由用人单位根据聘约对受聘人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的详细材料报人事处,人事处审核并提出聘期评估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复审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凡考核不合格者,自动解聘,合格者,如工作需要可以续聘。

六、其它

(一) 名誉教授、院士等知名专家聘任仪式一般由学校主办,由学校统一颁发荣誉证书或聘书;其他聘任仪式由申请单位主办,学校校长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协助筹备。

(二) 受聘我校的人员均要同我校签订聘约,聘期三年(名誉教授不规定聘期),聘约一式三份,受聘人、学院及学校各一份,聘约中应明确受聘人具体岗位、职责、聘期、待遇、考核等。在签订聘约后受聘人方可正式上岗。

七、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八、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河南农业大学聘请国(境)内外教授并授予名誉学衔申请书

摘自(校政〔2004〕17号)

 

人事处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