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

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4-04 00:00    浏览次数:

豫人[2007]56号

 

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工作的意见》(豫人〔2007〕55号)要求,科学公正地选拔人才,提高新进人员的素质,规范进人办法,决定从2007年5月1日起,省直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全部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招聘范围
    凡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除外),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需要补充工作人员时,都要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政策性安置人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的人员、涉密岗位人员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二、招聘对象及条件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地域、性别等歧视性条件要求。
    三、招聘工作的实施
    (一)事业单位向编制部门提出用编申请。依据《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根据空缺岗位和岗位结构比例,填写《河南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核表》,编制本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方案。
    (二)事业单位将审核表与招聘方案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上报。党委所属事业单位报省委组织部、政府所属事业单位报省人事厅审核备案。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在《河南日报》、《大河报》等主要媒体及河南省人事厅网站(www.hnrs.gov.cn)开辟的公开招聘网页上统一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和会计、计算机等公共性岗位人员,采取统一考试的方法。统一考试每年组织一次,笔试考务工作委托省人事厅考试中心、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考核服务中心负责,报名、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核由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四)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非公共性岗位公开招聘工作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岗位需要选择笔试、面试或其他形式,测评竞聘者适应岗位要求的知识水平、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考试可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也可在主管部门指导下,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建立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面试专家库。财政拨款类事业单位面试考官必须从获得具备面试考官证书的人员中选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面试考官可从面试专家库中选取,也可自行组建评委。为保证试题的科学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将逐步建立试题评估制度。
    (六)拟聘用人员名单要在河南省人事厅网站公布,接受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公示期为7日。
    (七)用人单位填写《河南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核查表》、《河南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名册》、《河南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备案表》,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核查备案,办理相关手续。
    (八)用人单位与新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经鉴证后在省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向审批部门备案后,用人单位可取消其聘用资格。
    (九)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特殊(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通过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按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办理有关手续。
    四、有关要求
    省直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是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必须做到政策公开、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并按规定时间上报相关材料,确保招聘工作的顺利开展。从5月1日起,凡未经公开招聘或不按规定程序聘用的人员,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年底前,对省直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将进行全面检查,并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对未经公开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坚决予以清退,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