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省属大中专学校公开招聘人员的试行意见

发布时间:2013-04-04 00:00    浏览次数:

 

省属各大中专学校:

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2007]56号)精神,规范招聘程序,建立公开、公正、平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现就省属大中专学校公开招聘人员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聘范围

  省属大中专学校在编制限额内需要补充工作人员时,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


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二、组织管理

  (一)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二)省教育厅是省属大中专学校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所属学校公开招聘的编制使用、增人计划和公开招聘工作方案并报省人事厅和省编制部门审核备案,指导、监督和管理所属学校的公开招聘工作。

(三)招聘单位应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公开招聘工作小组,负责招聘计划的拟定及招聘工作的实施。

三、应聘人员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文化程度、知识、能力或技能;

(五)具备应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因行业、专业或岗位对受聘人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招聘单位应当在《公开招聘信息》中明确提出要求,但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要求。

四、公开招聘方式和程序

(一)公开招聘方式

根据招聘单位的性质、特点及招聘岗位的不同情况,公开招聘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试讲等多种方式,主要测试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学校招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和会计、计算机等公共性岗位人员,按照《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2007]56号)精神采取统一考试的办法。

(二)公开招聘程序

1.制定工作方案

招聘单位组织公开招聘前必须向省教育厅申报编制使用限额、增人计划,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统一上报省编制部门和省人事厅,招聘单位应在省编制部门审核的编制使用限额和人事厅批准的增人计划范围内,制定公开招聘工作方案。

公开招聘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简介;拟招聘的岗位、人数、专业、资格条件、招聘范围和对象;招聘的时间;招聘的形式和程序;聘用待遇;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纪律要求及其他有关内容。

2.发布公开招聘信息

各用人单位经省教育厅审定的公开招聘信息,要在省教育厅和省人事厅网站公开发布,招聘单位也可同时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发布。

公开招聘信息应当载明招聘单位简介(包括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联系人)、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应聘条件、报名方法;考试时间、内容、范围;考核、体检的要求;聘用待遇;监督投诉电话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3.报名及资格审查

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在省教育厅指导下由招聘单位负责。应聘人员按照要求持个人简历、相关证件原件等材料到应聘单位现场报名。招聘单位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并汇总上报省教育厅备案。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全过程,发现不具备招聘条件的,随时取消其应聘资格。

4.笔试、面试和试讲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笔试、面试、试讲等形式对应聘者进行考试。

(1)笔试和面试

报名人数与拟招聘岗位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1。专业性较强,文化程度要求较高的拟招聘岗位,报名人数达不到招聘比例的,经省教育厅同意可适当降低。

笔试以闭卷方式进行。其科目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由用人单位确定。命题、制卷、阅卷由省教育厅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

根据笔试成绩,按拟招聘岗位人数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面试的人数。

面试由用人单位负责实施。面试考官5-7人组成。面试方式可采取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

(2)试讲

试讲由用人单位负责实施。试讲考官7-9人组成。主要考察应聘者科研、教学组织、逻辑思维和归纳概括能力及板书、课件制作水平等。

(3)公布成绩

笔试、面试及试讲成绩要在省教育厅和省人事厅网站分别予以公布。

5.体检

用人单位根据笔试、面试或试讲总成绩(笔试、面试和试讲成绩所占分值比例由招聘单位确定),按招聘岗位人数1: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的人员。应到市级以上具有规定资质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河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豫教人[2003]27号),有行业体检标准的按行业体检标准执行。如体检后出现身体不合格者,可按报考同一招聘岗位笔试、面试或试讲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6.考核确定拟聘人员

对体检合格的人员,按照招聘岗位等额确定考核对象。要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束后应形成书面材料,确定考核意见,由招聘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拟聘用人选。

7.公示

拟聘用人员,经省教育厅审核,报省人事厅备案,并分别在省教育厅和省人事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间对拟聘用人员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按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办理相关手续。

  五、人员聘用

  (一)通过公开招聘的人员应与招聘单位签订《河南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聘用双方签订聘用合同后,按我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有关规定管理。

(二)通过公开招聘的人员,在受聘期间待遇,及落聘或解聘后的管理,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经公开招聘录用后从事教育教学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四)公开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六、纪律与监督

  (一)公开招聘工作应当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招聘单位要成立组织、人事、纪检、工会等部门人员参加的纪律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是监督考试、考核及聘用全过程,对群众的检举和申诉控告进行查处。

  (二)严格公开招聘考试的命题管理。笔试和面试试题的命制、试卷的运送、交接与保管,以及考试、阅卷要加强管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防泄题、漏题、营私舞弊等现象的发生。

  (三)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用人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为本单位负责人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工作,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招聘工作的组织人员在公开招聘过程中,如遇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四)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3.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4.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5.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6.公开招聘的组织和实施者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7.违反本意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五)对违反本意见招聘的人员,一经查实,省教育厅不予认可,不予办理入编、工资手续;已聘用的人员,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相应的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或不具备招聘资格、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应聘人员,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其他

  (一)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报名、考试收费标准按照我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个别特殊专业岗位的招聘条件和招聘办法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三)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四)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1.2008年省属大中专学校公开招聘工作时间安排

2.河南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申报表

3.河南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核查表

4.河南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名册

5.河南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备案表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