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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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业大学关于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3-04-04 00:00    浏览次数:

 

河南农业大学关于博士后管理工作的

为规范我校的博士后管理工作,更好地吸收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我校从事高水平的科学研究,促进学科建设, 加强学术交流。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博士后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成立河南农业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博管会),负责全校的博士后的管理工作。博管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第二条  博管会下设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负责博士后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所在院(系)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学术委员会主任和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并指定一名院(系)领导分工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具体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对申请进站提出意见,对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选题进行把关,定期听取博士后科研工作进度报告,对拟出站博士后的科研成果、工作态度做出全面评价,并提出出站后使用意见。

第四条  博士后实行合作导师负责制。在院博士后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合作导师具体负责指导博士后的科学研究工作,博士后的科学研究应力求与导师的研究方向一致。

    第五条  博士后系国家正式职工,其行政、工资、组织等各类关系均在我校,属流动站所在院(系)的工作人员,接受所在院(系)的管理,参加单位组织的有关活动,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待遇外,还应享受规定的本单位正式职工同等待遇。

第二章      流动站设置

第六条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按一级学科设站,设站学科内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专业),有重点科研任务并具备相应科研条件(包括助手和经费)时,均可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三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资格

第七条  凡新近在国内外获得我校设站学科领域内的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岁以下的人员,均可向我校申请做博士后。

第八条  为了鼓励人才交流,博采众长,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繁殖”,我校培养的博士毕业生,不得进入我校同一个一级学科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四章  申请手续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在完成博士论文答辩或取得博士学位后,即可根据自己所学专业和意愿,向我校提出进行博士后研究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博士后申请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通过博士论文答辩的有关证明材料;

    博士论文及其他能证明其科研能力和水平的材料;

体格检查表;

两位本学科领域专家的推荐信;

培养单位或工作单位出具的政治思想表现;

若为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博士人员,还需提供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同时需注明出站后“是否可自主选择工作”);

申请人若为辞职人员,须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辞职的证明或原单位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辞职证明书》;

申请人若为无正式工作单位的专业(复员)军人,须提供军官专业证(复员证),或是原军队单位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专业(复员)的证明,或是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的专业(复员)批函;

若为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申请回国做博士后研究,其推荐专家之一应为其国外的导师或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同时应出具中国驻外使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前已注销户口者);在国外获长期居留证的博士,需提交该证件的复印件。

第十条  博管办将申报材料交有关院(系)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专家审查和业务考核。各流动站组织专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后,提出初步接收意见上报学校博管办。

第十一条  人事处会同院(系)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确保质量、择优录用”的原则,对申请人从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理论水平、科研工作能力、团结合作精神及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查,确定最终人选(必要时可组织面试),并在《单位审批意见表》中填写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经学校博管会研究同意,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审批,并报省人事厅备案,最后由学校人事处发出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进站

第十三条  被录取的博士后凭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到我校人事处报到,办理报到手续。被录取的博士后,不得申请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必须按期进站,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不报到者,取消其进站资格。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者,应提前向人事处请假。

第十四条  博士后进站一个月内需与流动站签订工作协议书,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及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博士后所在院(系)应尽量把博士后安排在重大研究任务中,从事高水平的工作,并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研究、实验等工作条件。

第十六条  博士后的研究计划由本人提出,征得合作导师同意,经院(系)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并报校博管办备案。研究计划确定后,一般不得中途改变原课题。

第十七条  博士后进站两个月内,必须完成开题工作,并向所在院(系)做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应大体拟就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科研工作基本方案,包括科研课题、基本的技术思路、预期成果及可行性等。

第十八条  院(系)博士后领导小组应组织专家对博士后人员的开题报告进行评议。经专家组评议,认为开题报告所列课题,具有重要意义且可行的,即可进入课题研究。如专家组认为开题报告尚未达到要求的,必须重新开题。超出规定时间,难以完成开题工作的,应劝其退站。

第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一般不承担教学工作。院(系)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要积极关心和认真督促他们专心职志地进行研究工作,不得从事与研究无关的商务、工程工作。

第六章       在站期限与中途离、退站

第二十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如提前完成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提前离站,但在站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如在两年内未能完成预期工作,可由学校报国家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适当延长时间。一般情况下,延长期不宜超过半年,且应在规定出站前三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期内博士后的日常经费因国家不再下拨,由流动站所在院系与博士后本人协商解决。延长期满后,必须流动出站或转到下一站。

 第二十二条  根据学校和国家规定,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得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或进修,但可以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与在站期间科研工作有关的短期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回国后,应及时向校博管办递交在国外的工作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在站博士后若不适宜继续做博士后研究,学校可报请国家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办理离站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站:

考核不合格的;

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无故矿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矿工一个月以上的;

因病连续请假半年以上或长期患病难以完成研究项目;

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

思想品德有严重问题,工作不努力,无培养前途的;

    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退站由院(系)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学校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审核,报请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审批后,对该博士后作退站处理。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自上级批准退站的第二个月起,不再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待遇。

第七章       经费及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计划内博士后的日常经费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拨给(每人每年3万元),用于补助科研工作和生活补贴等。科研工作费用主要用于添置小型必备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试剂、图书资料、差旅费等。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到帐后,先预留出发给博士后的生活补贴,其余单独建帐,由合作导师掌握,供博士后本人使用。博士后日常经费的使用,应由院(系)财务负责人审核,参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财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由学校财务直接负担,并与我校正式职工一样享受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博士后在站期间档案工资的确定,第一站按助研第四档,第二站按助研第五档确定;若进站前已确定工资级别,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若博士后的工资标准低于副教授一档的,可校内享受副教授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可享受每月1000元的生活补贴,资金从博士后日常经费中支出。博士后从终止在站工作的下一月起,停止发给工资及生活补贴。在等待分配工作期间,可酌情给予补助。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博士后专项经费,用于组织博士后集体活动、发放博士后配偶的工资、岗位津贴或两地分居生活补贴、博士后住房整修和室内必要的生活学习用品配置等开支。

第三十一条  凡利用博士后日常经费和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基金购置的仪器设备所有权归学校,由博士后所在院系管理,博士后在站期间享有使用权。

第八章      住房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由学校为博士后免租提供7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一套,并由人事处负责协调配备计算机、彩电、冰箱、洗衣机、热水器、电话、炊具、被褥、家具等必要的学习生活用品。博士后出站、退站时,应及时从住房中迁出。具体事宜按《河南农业大学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住房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户口及配偶子女的随迁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可按规定落我校常住户口,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本人流动落暂住户口。博士后期满出站时,博士后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迁往博士后工作单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子女如系国家职工,经本人申请,可由学校人事处与其工作单位协商借调来我校工作。借调期不超过博士后工作期满日期。借调期间,应服从我校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学校按其原工资等级标准发给工资,同时享受学校规定的同职人员待遇,经费从学校博士后专项经费中支付,但其职称、调资、医疗等仍由原工作单位负责。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随迁子女可按我校正式职工子女对待,学校负责协调入学、入托等事宜。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配偶不随迁的,可享受每月500元的两地分居生活补贴,并可每年报销两次探亲路费(按公务出差标准执行),费用从学校博士后专项经费中支付。

第十章       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请

第三十七条  在站博士后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博士后科学基金,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请按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会1996年11月12日通过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执行。

第十一章 考核与评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奖惩制度,制订进站考核、平时考核、中期考核和期满出站考核的标准和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应按时完成规定的研究课题。进站一年后,博管会将对其工作进行考查,并填写《河南农业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对业绩突出者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不能完成规定任务,经考核不合格者,应劝其离站或予以退站。

第四十条  博士后期满出站,必须完成所确定的研究工作任务,提交研究工作总结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统一规定格式的“研究工作报告”。“研究工作报告”需由2位治学严谨的同行专家进行评审,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如果博士后的主要研究成果已经过鉴定会鉴定或专家评审会评审有书面结论的,可不再送同行专家评审。

第四十一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由院(系)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组织5-7名专家及博士后所在单位的部分教师代表听取博士后的科研工作汇报。并由专家小组对其研究成果、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进行评定,出具书面评定意见。

第四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程序执行。

第四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及出站后从事的相关研究,其知识产权均属我校。科研处代表学校与博士后签定相关协议,其有关成果及发表论文的产权人及第一完成单位均应冠名河南农业大学。

第十二章  期满出站与工作分配

第四十四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必须出站,或转到下一站从事研究工作。

第四十五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要求分配固定工作的,需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人事处根据院(系)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对其研究工作的评定意见,对博士后工作做出评价,评价意见填入《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报送国家人事部审批。

第四十六条  博士后出站后的工作除有协议的以外,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博士后联系好接收单位后,应提交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接受的公函,作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的附件,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四十七条  博士后如系现役军人,其工作安排须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第四十八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时,到人事处办理离校手续后,凭国家人事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工作介绍信》到接收单位报到。

第四十九条  对考核合格的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颁发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统一印制、编号和盖章的《博士后证书》。

第十三章  计划外博士后

第五十条  流动站确因重点科研任务需要,在招收计划内名额已满的情况下,可以自筹经费招收适量计划外博士后。其博士后日常经费的资金筹措由学院和合作导师负责。

第五十一条  计划外博士后的进站条件、审批手续与计划内博士后相同。

第五十二条  学校人事处负责向省人事厅、财政厅、省教育厅等上级有关部门争取经费,以补助计划外博士后的科研、生活和其它福利费用。学校鼓励流动站积极争取经费招收计划外博士后。使用科研经费招收计划外博士后需经科研处审核同意。

第五十三条  计划外博士后的其它有关待遇(包括住房、配偶安排等)与计划内博士后相同。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